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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曹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生。被告郭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生。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矛盾不断,双方曾就离婚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都已认可感情无和好可能,后被告反悔。现双方感情己完全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年,彼此之间无太大矛盾,愿意和被告加强沟通,双方还有孩子,被告珍惜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3日生一子曹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等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敬互助,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枫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