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龚鸿云、龚联大与龚联大、严素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鸿云,龚联大,严素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龚鸿云。被告龚联大。被告严素绢。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鸿云与被告龚联大、严素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鸿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鸿云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龚鸿云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