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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龚鸿云、龚联大与龚联大、严素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鸿云,龚联大,严素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龚鸿云。被告龚联大。被告严素绢。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鸿云与被告龚联大、严素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鸿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鸿云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龚鸿云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