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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彦与董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991号原告王彦,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8层801。负责人吴又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光,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原告王彦诉被告董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撤回对被告董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二元,由原告王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素娟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窦振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