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觉仁与被执行人尹年玉、曾佰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异字第13号申请人执行人曾觉仁,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年玉,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佰鸟,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尹年玉之妻。利害关系人尹初菊,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觉仁与被执行人尹年玉、曾佰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曾觉仁以利害关系人尹初菊在被执行人尹年玉出具的还款计划中签字担保为由,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尹初菊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曾觉仁与被执行人尹年玉、曾佰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邵东执字第123号,执行依据为(2013)邵东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年玉向法院出具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5年2月13日前支付申请人8000元,其余问题待过完元宵节后再到法院处理。利害关系人尹初菊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字担保。以上事实有曾觉仁、尹初菊身份证复印件、(2013)邵东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还款计划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觉仁以利害关系人尹初菊在被执行人尹年玉出具的还款计划中签字担保2015年2月13日前支付申请人8000元为由,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尹初菊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利害关系人尹初菊为(2014)邵东执字第123号案被执行人,尹初菊在8000元内承担保证履行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