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伟诉被告张世平、李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946号原告李宝伟,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张世平,男,1968年11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文礼,男,1965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李宝伟与被告张世平、李文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伟,被告张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世平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4.4万元,被告李文礼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还钱,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被告张世平辩称,当时是李文礼拿运费票抵押在原告处借款,一共8800元的运费票,抵押的是44000元的钱,至于钱还没有还我不知道,我只是给李文礼开车的,我给签的字。所以这笔钱我不同意还,钱我没有花着。被告李文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张世平从原告处借款4.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文礼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上了名字,借条上未标明约定还款日期和利率。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这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廖屯镇曹屯村民委员会的证实以及原告与被告张世平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充分的说明被告张世平欠原告借款4.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不给付原告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文礼在借条上标明为担保人,故对此笔借款的偿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因原告不能说明准确的利率为多少,故此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张世平主张钱没有花着,不同意还钱,因此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李宝伟借款人民币44000元。被告李文礼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荣忠人民陪审员 王学武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