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姚爱军与徐大兵、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爱军,徐大兵,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54-2号申请执行人:姚爱军。被执行人:徐大兵,居民。被执行人:滁州市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B区1-114号。法定代表人:辜庆贵,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大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向姚爱军立即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7486元及鉴定费1000元;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257元,但被执行人徐大兵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大兵的妻子谷思梅在皖东人民医院收入人民币697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