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广雷与布彦荣、宋士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雷,布彦荣,宋士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周广雷,农民。被执行人:布彦荣,农民。被执行人:宋士凯,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广雷与被执行人布彦荣、宋士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布彦荣、宋士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布彦荣、宋士凯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8月6日、9月15日进行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94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申请执行费1310.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