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73号罪犯李琪,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0三年九月十六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咸刑初字第0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琪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和(2008)陕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琪的刑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李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琪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含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犯有数罪,且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