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大庆与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36号原告韩大庆。被告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庆与被告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