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冬雪因与被上诉人孙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冬雪,孙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冬雪,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平,女。上诉人孙冬雪因与被上诉人孙玉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冬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冬雪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5元由上诉人孙冬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巧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