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4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指定辩护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丽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辩护人项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温溪镇沙埠村龙基山顕灵寺门口水泥路上烧纸祭拜,在其回佛殿拿继续要烧的纸期间,门口烧纸产生的火苗被风吹到旁边的山场上,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共烧毁有林地面积630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4040元人民币。案发当日公安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对现场人员进行排查询问,被告人陈某如实向民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传唤至青田县森林警察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侦查报告、归案经过,证人徐某、叶某甲、叶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郭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郭某乙、刘某、吴某、郭某丙、周某的陈述,温溪镇沙埠村森林火灾��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不注意用火安全,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东民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