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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韩继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信息不能正确、有效地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所列被告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起诉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胥文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