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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发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发支行,李大鹏,冉凡亚,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发支行。负责人:黄建军。被执行人李大鹏。被执行人冉凡亚。被执行人李芳。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大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1号楼1-502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号)。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的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大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1号楼1-502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