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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委托代理人马哲久,阳新县兴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哲久、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石某甲与刘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刘某因患××,先后在阳新县浮屠卫生院荻田××专科,黄石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间歇性发作。在此期间,双方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石某甲曾于2013年12月诉至阳新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该院于201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刘某一直居住娘家,并持续对症治疗。2014年12月31日,石某甲再次诉至阳新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原审判决认为:石某甲与刘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双方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的原因系刘某患有××所导致,如刘某能够治愈,双方尚有和好可能。鉴于刘某目前仍在治疗过程中,离婚势必对其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和刺激,影响治疗效果。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石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许石某甲与刘某离婚。宣判后,石某甲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事实依据;既认定双方缺乏沟通,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又判决不准予离婚,明显相互矛盾。其与刘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加之刘某刁蛮任性、好逸恶劳,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双方毫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此之前其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其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表明其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成人,刘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刘某答辩称: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其与石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相处了较长时间,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是其应石某甲的要求做腋臭手术失败致右手长期疼痛,不能劳动。现其失去劳动力,且患有××,石某甲想逃避夫妻帮扶义务弃其而不顾,违背了道德和法律规定。其相信只要病情能恢复,双方的感情定能好转。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石某甲与刘某属自主婚姻,婚前了解较深,婚后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应当相互珍惜。虽然双方婚后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之间因生活方式、习俗不同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当事人能正确对待矛盾,互相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并关爱对方,就能保持生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现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生活上更需要石某甲的关怀和帮助。且刘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在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审判决不准予石某甲与刘某离婚并无不当。故对石某甲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石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尹 策审判员 曹晓燕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天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