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611号原告薛某,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