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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孟杏丽诉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杏丽,赵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14-1号原告孟杏丽,又名孟杏利,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被告赵红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杏丽诉被告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杏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杏丽负担。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