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与新乡市亿通文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杰,新乡市亿通文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杰。被执行人新乡市亿通文印有限公司。张志杰与新乡市亿通文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杰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亿通文印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1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