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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志民与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立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民,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立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00071号申请执行人谢志民,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3段56-2号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152104196912184133。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立业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发展街3-9C。法定代表人杨树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法定代表人耿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市立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发展街3-9C。法定代表人张忠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成泉,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昌图县泉头镇农林村53号,身份证号码21122419720415581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沙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连沙民初字第00137号民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