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招明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明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13楼07室。法定代表人姚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敬梅,系原告的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宏威,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明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招明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74.11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74.11元。代理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燕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