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行申执审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英、岑永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英,岑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申执审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涟源市。法定代表人旷庆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英,农民。被执行人岑永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涟源市征决[2014]X70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涟源市征决[2014]X70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英、岑永英于2014年7月29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黄英、岑永英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051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8102元。违法生育事实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收入等情况,有当事人的陈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涟源市统计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涟源市征决[2014]X70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5年1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诉权及行使诉权的期限,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两被执行人下达了催告书,催告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8102元的义务,催告书送达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源市征决[2014]X70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源市征决[2014]X70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建成审判员 吴建红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