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许刚与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许刚。被执行人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丁当镇丁当社区。法定代表人王祖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隆安恒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当信用社12XXXXXX8账户的存款514663.42元至本院账户。划拨后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日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