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与王三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王三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三胜,该组组长。被告王三伏,男本院审理原告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王三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王三伏达成和解,原告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桂阳县方元镇周家村第四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龙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开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