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陕E114**号五羊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乘载其妻子魏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洛南县石坡镇罗窑村四组通村水泥路段时,与相向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倒地受伤,后被送往洛南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坡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王小灵、杨玉良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及抓捕破案经过、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王小灵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焦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魏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洛南县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领条及谅解书、洛南县公安局石坡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其具有的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宝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