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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王进贪污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3号移交执行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藏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进所有的合法财产总计122988.67元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全部收存于本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进没收的财产122988.67元上缴昌都市国库科。二、将移送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手表(一块)价格鉴定为2400元,已在本院纪检组备案。三、终结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藏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郎旺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泽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