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龙祥海与重庆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祥海,重庆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68号原告龙祥海,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五支路1号1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9517-5。法定代表人刘权,重庆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明,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祥海与被告重庆重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龙祥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祥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祥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