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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与魏成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魏成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西端。法定代表人王丰香,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成科,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成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青岛众福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