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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邯郸县代召乡卫生院与周海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代召乡卫生院,周海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邯郸县代召乡卫生院,住所地: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冯家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代召乡卫生院诉被告周海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正在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县代召乡卫生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代召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丽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索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