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锦与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214号原告林锦,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熊标,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代顺,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忠、陈汉铭,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林锦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锦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玉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