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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秀仙与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仙,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锦都实业有限公司,杨宗林,陈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72号申请人吴秀仙,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吴庭荣,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201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3440-5。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被申请人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201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3485-6。法定代表人胡安民。被申请人重庆锦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镇盘龙五社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1102-6。法定代表人杨宗林。被申请人杨宗林,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台溪乡象山村***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70********。被申请人陈清香,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72********。申请人吴秀仙和被申请人重庆港都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闽三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锦都实业有限公司、杨宗林、陈清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15813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