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鹏与宋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鹏,宋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吕鹏,农民。委托代理人:钱跃庭。被告:宋锦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鹏与被告宋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锦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鹏撤回对被告宋锦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吕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