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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鹏与宋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鹏,宋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吕鹏,农民。委托代理人:钱跃庭。被告:宋锦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鹏与被告宋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锦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鹏撤回对被告宋锦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吕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