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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碧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婚生子吴某出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矛盾,争吵打架,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吴某某辩称:我们是认识两年原告怀孕后结婚的。结婚后家务事都是我做,这么多年,我只打过她两巴掌,是因为她与他人有男女关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某。今年因为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要求离婚。原告系再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只是近期因为原告的一些行为引起被告的怀疑而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但其矛盾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与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