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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减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善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371号罪犯王善理,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十一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陕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善理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540号、(2008)陕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分别将罪犯王善理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善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王善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善理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含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善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数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善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