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顾秋莲、韦莹等与王广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秋莲,韦莹,王广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210-1号原告顾秋莲。原告韦莹。被告王广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秋莲、韦莹诉被告王广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秋莲、韦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广音名下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原告韦莹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7号保利·凤翔花园凤凰苑A-103号房为其与原告顾秋莲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秋莲、韦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韦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7号保利·凤翔花园凤凰苑A-103号房。2、查封被告王广音名下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