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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顾秋莲、韦莹等与王广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秋莲,韦莹,王广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210-1号原告顾秋莲。原告韦莹。被告王广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秋莲、韦莹诉被告王广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秋莲、韦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广音名下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原告韦莹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7号保利·凤翔花园凤凰苑A-103号房为其与原告顾秋莲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秋莲、韦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韦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7号保利·凤翔花园凤凰苑A-103号房。2、查封被告王广音名下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