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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隆某某、刘某、刘某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振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甲。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隆某某、刘某、刘某甲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4元,减半收取1916.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彬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