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世华与何兴民、何焕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华,何兴民,何焕玉,何平,何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57号原告赵世华,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兴民,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焕玉,女,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平,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容,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华与被告何兴民、何焕玉、何平、何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世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懋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