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行执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黄某某、杨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民行执字第00050-1号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薛世运,任该委主任。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黄某某之妻。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黄某某、杨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因黄某某、杨某某未自觉履行民权县人口计生委已生效的民人口征决字(2015)第20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黄某某、杨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90620.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肖 超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