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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汉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汉君,景慎明,于广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汉君,男,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景慎明,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广祯,男,生于1964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汉君、景慎明、于广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于汉君、景慎明、于广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