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丛丹与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43号申请执行人朱丛丹。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67号。法定代表人林建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香港丽都”第7层9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丛丹名下;二、支付申请执行人901.7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911元、其他诉讼费8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武汉市江汉区前三眼桥“香港丽都”第7层9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朱丛丹(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95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