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佑运与杨如友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佑运,杨如友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杨佑运。被告:杨如友。本院在审理杨佑运诉杨如友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佑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杨佑运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