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奉贤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奉贤,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赵奉贤。法定代理人赵瑞阳。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李玉刚,校长。在审理原告赵奉贤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奉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奉贤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