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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奉贤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奉贤,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赵奉贤。法定代理人赵瑞阳。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李玉刚,校长。在审理原告赵奉贤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奉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奉贤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