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敬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桃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