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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敬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桃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