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荣法与蓝斌桃、曾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法,蓝斌桃,曾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苏荣法,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马山县,被告:蓝斌桃,女,1985年8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马山县,被告:曾继飞,男,1980年1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法与被告蓝斌桃、曾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荣法以被告蓝斌桃、曾继飞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荣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苏荣法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