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翁其善与沈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35号原告翁其善,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沈海峰,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其善与被告沈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海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其善撤回对被告沈海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其善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