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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兆升与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张兆升,男,汉族。被告王志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升诉被告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兆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