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兆升与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张兆升,男,汉族。被告王志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升诉被告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兆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