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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罗拉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拉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49号罪犯罗拉团,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宝刑一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拉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O二六年四月十五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罗拉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拉团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罗拉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曾被监管过,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拉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