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889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