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郑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红叶,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中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