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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郑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红叶,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中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