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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苗连义与被执行人李蒸毓、裴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连义,李蒸毓,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苗连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西榆村。被执行人李蒸毓,女,42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四榆村。被执行人裴红梅,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西榆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苗连义与被执行人李蒸毓、裴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庆明执行员  张晓双执行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