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苗连义与被执行人李蒸毓、裴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连义,李蒸毓,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苗连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西榆村。被执行人李蒸毓,女,42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四榆村。被执行人裴红梅,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榆树镇西榆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苗连义与被执行人李蒸毓、裴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庆明执行员 张晓双执行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