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孟德与被告临猗县嵋阳棉油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德,临猗县嵋阳棉油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164号原告:杨孟德,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会珍,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临猗县嵋阳棉油加工厂负责人:王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孟德与被告临猗县嵋阳棉油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孟德于2015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孟德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审 判 员 乔 艳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