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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友生与季晓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生,季晓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71号原告:吴友生,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季晓霞,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权,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友生与被告季晓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季晓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季晓霞住所地为江苏省建湖县,且吴友生举证借条上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系原告吴友生事后添加,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吴友生以季晓霞为案外人苏道勇、陈明霞向其借款1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由,向季晓霞主张权利,而季晓霞的所在地为江苏省建湖县,且吴友生不能举证明季晓霞的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宁国市,并认可借条上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系事后添加,故本案依法应当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季晓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俊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